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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程序与实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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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伟 律师

李伟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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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2026[淄博]执行焦点: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与实体之争 ——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视角

在民事执行实务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成为执行领域长期存在的争议焦点。2026年,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细化及执行规范化改革推进,淄博地区法院在个案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思路尤为值得关注。本文将以一个典型场景切入,剖析追加配偶的法律逻辑、程序限制与实体审查边界。

场景设定:
2024年,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王某诉至淄博某区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张某之妻李某名下有房产一套及银行存款若干,该财产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王某遂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执行李某名下财产。

争议焦点:
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若不能,申请执行人应如何救济?实体上,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程序之争:追加配偶并非执行事项,而是审判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了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中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一人公司股东”“合并分立后的继受人”等,但自始至终未包含“被执行人配偶”。该规定第十四条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仅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配偶”,而非普通自然人的配偶。因此,从程序法看,执行法院不能仅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这属于典型的“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旨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得对未经审判的第三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确认。

二、实体之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须经审判程序
若王某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诉讼阶段将李某列为共同被告,或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待取得针对李某的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李某名下的财产。否则,即便执行法院发现配偶名下财产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的份额,而不能直接处分李某名下的全部财产——除非该财产能够区分出属于张某的份额,且不存在共有权属争议。

三、淄博实践:审慎处理,引导另行诉讼
2026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程序中依法甄别夫妻共同债务的指引(试行)》中明确,执行机构在接到追加配偶申请时,应当释明申请人通过另行诉讼解决,不得以执行裁定替代审判。同时,对已经查封但暂不宜处置的涉夫妻共有财产,可先采取查封措施,待权属明确后再推进处分。该指引特别指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若主张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四、本案处理路径
王某正确的做法是:在取得对张某的执行依据后,另案起诉李某,请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李某在共同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取得新的生效判决后,法院即可将李某列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相应财产。若王某执意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并告知其诉讼权利。

结语
执行中的“追加配偶”争议,本质上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效率与未经审判第三人程序保障之间的冲突。2026年,淄博法院通过制度化指引明确“追加非执行事项”,既维护了程序正义,也倒逼债权人注重诉前保全和诉讼策略,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10组相关QA:

Q1:执行程序中能否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A1:不能。现行司法解释未将追加配偶列为执行中可追加的情形,必须另行取得针对配偶的胜诉判决。

Q2:为什么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
A2: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实体权利义务,须经审判程序查明事实,执行程序无权裁决。

Q3:如果配偶名下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查封?
A3:可以查封,但只能执行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不得损害配偶一方份额,且处分时须保留其应有部分。

Q4: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A4:不一定。必须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Q5:债权人如何救济?
A5:债权人可另案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胜诉后依据新判决申请追加执行。

Q6:如果在诉讼阶段已判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但执行依据只列一方,怎么办?
A6:若判决书已明确为共同债务,可依据该判决直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无需追加程序。

Q7:执行法院驳回追加申请后,债权人能否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
A7:对驳回追加裁定,可以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Q8:追加配偶与追加未出资股东的程序区别是什么?
A8:追加未出资股东有明确司法解释依据,可直接在执行中裁定追加;追加配偶无依据,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Q9:如果配偶同意承担债务,是否可以直接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A9:可以,但需要通过执行和解或变更程序,由配偶书面承诺自愿代偿,或在法律文书中明确。

Q10:2026年淄博法院对该类问题的处理有何特殊之处?
A10:淄博中院出台指引,明确执行机构不得直接追加配偶,并引导债权人另行诉讼,同时规范涉夫妻共有财产的查封与处置。


关联律师:李伟,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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