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振栋印染有限公司、陶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科嘉
主办律师
“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2924号
申请人: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雨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嘉,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振栋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徐栋,负责人。
被申请人:陶代国,男,壮族,1975年10月12日生,住广西鹿寨县平山镇平山新街**。
申请人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振栋印染有限公司、陶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0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振栋印染有限公司、陶代国银行存款1,4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振栋印染有限公司、陶代国银行存款1,4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徐振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