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振栋印染有限公司、陶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06.20 主办律师:陈科嘉

陈科嘉

主办律师

税务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017091233
上海
已核验身份

“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2924号之二

原告: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雨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嘉,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振栋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徐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伟,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代国,男,1975年10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平山镇平山新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韬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振栋印染有限公司、陶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琛独任审判。因被告陶代国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顾政文

审判员李琛

人民陪审员倪顺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振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