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湖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23 主办律师:陈科嘉

陈科嘉

主办律师

税务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017091233
上海
已核验身份

“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财保473号

申请人:南通湖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吴光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嘉,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南通湖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26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11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湖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26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周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邵美红

书 记 员沈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