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上海复智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科嘉
主办律师
“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6482号
原告:陈某,男,201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系原告母亲),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嘉,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智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100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顾翠娥。
被告:顾翠娥,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复智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顾翠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张鎏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郑洋洋
书 记 员杨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