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实缴出资的平价转让,税务核定如何裁判?

陈科嘉
本文作者
“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
2026上海税务:股权平价转让被税务核定征收,法院怎么判?——从“未实缴出资”到“净资产份额”的争议焦点分析
在2026年上海税务征管实践中,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平价转让”一直是稽查与反稽查的博弈焦点。尤其是当目标公司名下持有房产、土地等重资产时,转让方以“未实缴出资、公司无实际经营”为由进行0元或平价转让,往往会在工商变更后被税务机关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这一场景在2026年上海各区的稽查案例中反复出现,其背后涉及的法律争议极为典型。
一、案情引入
自然人A持有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认缴注册资本600万元,实缴资本为0元。该公司于2021年购入一套商用房产,购入价800万元,截至2025年末市场评估价约1500万元,公司无其他大额负债。2025年底,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0元转让其全部股权,理由是未实缴出资且公司账面净资产为负(账面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因前期装修折旧等原因)。2026年1月,双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6年2月,A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为0元,但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认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遂按照目标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核定A的股权转让收入为(1500万元-负债)×60%=约900万元,扣减原始出资成本0元,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要求A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二、法律争点:未实缴出资能否成为“净资产份额”的扣除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股东未实缴出资时,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是否应当以“0”计算?A主张:既然自己没有实缴一分钱,公司账面上也没有任何利润分配,那么自己的股权成本就是0,转让收入是0,没有所得,不应纳税。税务机关则认为:股权的价值对应的是公司整体净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而不仅仅是“实缴出资额”。A作为股东,享有公司财产增值部分的分配权,该房产从800万增值至1500万的700万收益,在未分配前已反映在公司净资产中。A转让该股权时,该增值收益已通过股权转让的对价蕴含其中。0元转让,意味着将本应归属于A的增值收益无偿转移给B,这构成《个人所得税法》上的“无偿让渡财产利益”。
三、深层法律分析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可以视为“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国家政策调整、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部分限制性股权转让等。但本案中A与B为普通商业伙伴关系,且公司名下物业增值幅度巨大,不满足任何正当理由条件。法院及仲裁实践普遍认为,“未实缴出资”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税务机关基于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所进行的核定征收。公司财产不等同于股东财产,股东未实缴仅影响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及内部利润分配比例,不影响其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和公司净资产对应的所有者权益。
四、结论与启示
2026年上海税务的执法口径更加明确:认缴制不等于“0成本”豁免,未实缴不影响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基础核定。 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多采用“净资产份额法”,即:股权转让收入=公司净资产(经评估或账载)×转让比例。若原股东实缴为0,且未提供任何资金投入证明,则其“股权原值”仍可能被认定为0,但收入端不会被认定为0。这意味着,即使未实缴,只要公司净资产为正且增值,转让方就需要就“评估增值对应份额”缴纳20%个人所得税。建议市场主体在设立公司及后续股权变动时,充分评估税务成本,切勿盲目采用“0元转让”方案,必要时可依据67号公告在48号复核程序中提出异议,或通过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还原真实交易背景等方式与税务机关争取合理核定空间。
以下为相关QA(10组):
Q1:股东未实缴出资,0元转让股权是否就一定不需要交税? A: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税务机关会审核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即使未实缴,若目标公司净资产为正(尤其有房产、土地等重资产),0元转让极易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Q2:税务机关核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第十四条(核定方法)。其中核定的方法通常包括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在上海实务中,净资产核定法最为常用。
Q3:公司名下有房产,但账面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能否以账面净资产为负为由做0元转让? A:不能简单以此为由。税务和司法机关倾向于以公允价值评估公司净资产,尤其是房产增值幅度大时,会重新评估资产价值。账面净利润为负不等于净资产为负,计税基础需要调整。
Q4:认缴制下,实缴为0,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A:如果股东实缴为0且未实际投入资金,税务机关通常认定其股权原值为0。但若股东有实际支出(如垫付款项、转让前补缴出资等),可提供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据主张原值调整。
Q5:“正当理由”包括哪些情形? A:67号公告第十三条列举了四类:①国家政策调整;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Q6:收到税务核定通知书后,股东有什么救济途径? A: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真实交易流水等证据。
Q7:上海2026年的税务稽查重点是否包括此类转让? A:包括。2026年上海进一步强化对高净值个人股权转让的“先税后证”联合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查验个税完税凭证。未实缴转让未申报即变更,会被列为高风险推送。
Q8:如果转让给直系亲属,是否可以直接0元转让? A: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可认定为正当理由,但建议准备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等)。但需注意,若受让人再转让时,其股权原值按0元或低价确定,未来可能产生更大税负。
Q9:能否通过先减资、再增资的方式规避股权转让个税? A:这种方案操作空间正在收窄。若减资未实际支付对价、增资未实际注资,税务机关可能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核定,甚至可能被认定为逃避纳税,面临0.5倍至5倍罚款。
Q10: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是否就可以不用管个税? A:不可以。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即使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税务机关仍直接向转让方追缴税款。支付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可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民事约定不能对抗行政法上的法定纳税义务。
关联律师: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01709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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