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22-01-18

民事借贷纠纷案评析:父母对成年子女经济资助的性质认定

民事借贷纠纷案评析:父母对成年子女经济资助的性质认定

一、基本案情

  1. 当事人关系:原告张某(化名“老张”)与被告花某(化名“小花”)系父女。2006年张某与小花母亲协议离婚,小花随母生活,张某承担主要抚养费。
  2. 经济资助事实:小花成年后(尤其大学毕业无稳定收入期间),张某基于亲情及对女儿事业的支持提供多项资助,款项主要来源于其房屋拆迁补偿款:
    • 日常生活消费:累计汇款45次,合计95,160元;
    • 购车相关:支付首付、购置税及偿还车贷,合计259,000元;
    • 创业支持:分5次转账资助小花与男友合作创业,合计447,000元。
  3. 争议起因:张某因失业、患病、房屋装修陷入经济困境,2019年底催讨款项遭拒;小花支付40,000元后失联,张某遂诉至法院。

二、双方主张与争议焦点

  • 原告(张某)主张:案涉款项系其拆迁所得的养老保障金,性质为借款;其生活困难时,小花负有返还义务。
  • 被告(小花)主张:家庭成员间经济帮扶属人之常情,款项性质为赠与;双方无借贷合意凭证,借贷关系应由原告举证。
  • 核心争议焦点: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

三、法院裁判要旨与理由

(一)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原2015年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某已提交转账凭证证明资金交付事实;小花抗辩款项为赠与,应就赠与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小花未能提供张某具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有效证据(如赠与协议、书面承诺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款项性质的司法认定

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分层次认定款项性质:

  1. 父母对成年子女无强制资助义务:法律仅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后,父母无继续提供经济支持的法定义务;案涉购车、创业等大额支出,明显超出一般家庭伦理中的“必要帮扶”范畴。
  2. 大额资助的“临时性帮扶”属性:张某的资助款项来源于拆迁补偿款(其养老保障资金),结合资助背景(小花无稳定收入),更符合“临时帮助”的特征,而非无偿赠与。
  3. 区分认定规则
    • 小额生活费(95,160元):考虑家庭伦理及日常消费习惯,不宜认定为借款;
    • 购车款(259,000元)及创业款(447,000元):金额巨大(合计706,000元),远超一般家庭馈赠的合理范围,且发生于小花成年后,应认定为借款。

四、裁判结果

安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 确认张某向小花支付的购车款及创业资助款合计706,000元为借款;
  2. 扣除小花已归还的40,000元,判决小花向张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666,000元

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亲属间(尤其是父母与成年子女间)大额经济往来的性质认定规则——若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结合款项来源(如养老保障金)、用途(如创业、购车)、金额大小及家庭实际情况,可认定为借贷关系。此裁判导向既尊重家庭伦理中的帮扶传统,又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保护了出资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引导家庭成员在经济往来中明确合意、规范行为,实现亲情维系与财产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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