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2019-0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规制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规制问题的复函

一、核心裁判规则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文件及答复确立以下裁判原则:

  1. 严守利率红线: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任何名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审慎审查本金: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支付本金,而借款人抗辩该款项系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时,人民法院应实质审查现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证据,准确认定实际出借本金及是否存在“砍头息”。
  3. 打击规避行为:对假借金融创新之名,通过特定平台、交易对手或模式实质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坚决遏制。

二、对《关于修改借款利息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一)收文与致谢

您寄送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借款利息规定的建议》(下称《建议》)已收悉。您结合实践对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利率规制问题的深入分析及修改建议,体现了对司法解释工作的重视与对审判事业的关心,谨致谢忱。

(二)民间借贷司法规制的背景与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满足多元融资需求、增强经济弹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纠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也对民事审判提出挑战。
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经调研、总结经验并征求意见,于2015年8月6日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民间借贷规范治理进入新阶段,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新型风险与司法应对

近年来,以“套路贷”为代表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侵占财物,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金融秩序。
针对此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要求各级法院:

  • 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 提升对“套路贷”的甄别能力;
  • 对涉罪线索依法移送公检机关,对行为本身涉罪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
  • 严守法定利率红线,依法从严规制。

(四)对建议的回应与后续工作

利率设定关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与纠纷妥善化解。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利率领域问题及分析,我院高度重视,将据此开展专项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需要,适时启动司法解释修订完善工作。


改写说明

  1. 结构优化:通过分级标题、项目符号梳理内容,强化逻辑层次与可读性;
  2. 专业精炼:删除冗余表述(如“相关司法文件及答复”简化为“司法文件及答复”),统一法律术语(如“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明确为“砍头息”);
  3. 效力保留:严格遵循原文意旨,核心规则、司法解释名称及效力表述均与原文一致,确保法律内容无偏差。

如需进一步调整为摘要版或特定场景文本,可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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