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25-07-09 13:59:30

邹律师您好,我公司最近收到一份来自竞争对手的律师函,称我们侵犯了他们的商业秘密,要求我们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技术并赔偿损失。我们公司确实有部分技术人员是从对方公司离职后加入的,但我们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要求员工不得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邹拥军

解答律师

海事海商税务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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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验身份
你好,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结合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判断贵公司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需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分析: 1. 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对方需证明其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例如,该技术是否已公开、是否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是否采取了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等保密措施。若对方无法充分举证,则其主张难以成立。 2. 贵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使对方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还需证明贵公司存在“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行为。 3. 员工离职后的信息使用边界:贵公司虽采取了保密措施,但需确认离职员工是否违反了与原公司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以及贵公司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员工违法获取商业秘密仍予以使用的情形。若贵公司仅是正常聘用员工,且未主动诱导或协助员工披露原公司商业秘密,同时对员工带来的技术信息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如要求员工承诺不使用原公司涉密信息),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建议贵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 对涉事技术进行全面审查,确认是否与对方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实质相似性; - 收集员工入职时签订的保密承诺、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等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及时与对方沟通,了解其具体主张和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比对; - 若对方提起诉讼,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反驳其主张,例如证明涉事技术属于公知信息、或系贵公司独立研发等。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据的对抗,建议贵公司尽快梳理相关材料,以便更精准地评估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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