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2026-03-18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中原告撤诉法律适用

关于债权债务中涉及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中原告撤诉法律适用”法律问题的赏析

在债权债务法律实务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司法审查的边界问题是保障纠纷高效解决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2015)金婺商初字第2829号民事裁定书,解析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中原告撤诉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债权债务主体处理类似程序问题提供实务参考。

一、撤诉的核心法律要件:自愿性与合法性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撤诉需同时满足自愿性合法性两大要件,法院需对这两个要件进行实质审查:

1. 自愿性审查:排除外力干预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定书明确指出:“原告郑建君、葛桂媗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此处的“自愿”要求原告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需排除胁迫、欺诈或恶意串通等情形。实务中,法院通常会通过书面申请、谈话笔录等形式确认原告撤诉的自愿性——例如要求原告本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在笔录中明确陈述“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愿,未受他人胁迫”。

2. 合法性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院审查的核心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包括:

  • 撤诉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 撤诉不违反专属管辖、仲裁协议等程序规则;
  • 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适用条件(该条款明确赋予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与准许权)。

二、债权转股权纠纷中撤诉的实务操作步骤

结合本案及类似案例,债权债务主体在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中申请撤诉,可遵循以下步骤:

步骤1:确认纠纷解决的替代性方案

原告需先与被告就债权转股权的核心争议(如转股价格、工商登记义务、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例如签订《和解协议》明确转股的具体条款、履行期限等,避免撤诉后纠纷无法实质解决。

步骤2: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申请需载明以下内容:

  • 原告身份信息、案号;
  • 撤诉的具体理由(如“双方已就债权转股权事宜达成和解”);
  • 声明“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即通过书面申请启动撤诉程序,法院据此进行审查。

步骤3:配合法院的审查程序

法院可能通过谈话、听证等方式核实撤诉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原告需准备好《和解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确保陈述与提交的证据一致。

三、撤诉后的法律效果与风险提示

1. 程序效果:诉讼程序终结

根据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结果,本案诉讼程序正式终结,原告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除非有新的事实或证据)。

2. 实体权利:需通过和解协议保障

撤诉仅终结诉讼程序,不影响当事人基于《和解协议》享有的实体权利。若被告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权转股权义务,原告可依据协议另行起诉或申请仲裁。

3. 风险提示:避免“撤诉后无保障”

实务中需注意:

  • 撤诉前务必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如“被告未在15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支付违约金XX元”);
  • 若涉及大额债权转股权,可要求被告提供担保(如抵押、保证),降低履约风险。

结尾延展

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涉及公司法与合同法的交叉适用,撤诉作为程序选择的一种,需结合实体争议的解决进度谨慎决策。若您在债权债务处理中遇到程序选择、和解协议起草等问题,可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城市:南京
领域:债权债务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5)金婺商初字第2829号

判决书内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婺商初字第2829号
原告:郑建君。
原告:葛桂媗。
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友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君、葛桂媗与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君、葛桂媗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君、葛桂媗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建君、葛桂媗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石伟明
审判员刘敬
人民陪审员姜景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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