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3-18

关于债权债务中“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赏析(1)

关于债权债务中涉及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赏析

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司法实践中,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是一类兼具复杂性与典型性的案件——它既涉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方式创新,也关联公司资本制度的合规性要求。通过对具体裁判案例的拆解分析,不仅能厘清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逻辑,更能为债权人和企业提供风险防范的实操指引。本文将结合(2015)金婺商初字第2829号民事裁定书,对债权转股权纠纷中的关键法律问题展开专业解读。

一、核心争议焦点:债权转股权的“程序合规性”与“意思自治边界”

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本质是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债权清偿与企业融资的双重目的。但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围绕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债转股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公司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等);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以(2015)金婺商初字第2829号案件为例,原告(债权人)与被告(目标企业)因“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产生纠纷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这一表述看似简单,实则隐含了债转股纠纷中“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若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和解后撤诉),法院尊重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这也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解决路径之一。

二、债权转股权纠纷的实操要点与风险防范步骤

结合裁判规则与司法实践,债权人和企业在处理债转股事宜时,需重点关注以下3个核心步骤:

步骤1:明确债转股的法定前提——债权的“合法性”与“可转化性”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债转股的债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债权是债权人对公司的真实、合法债权(需有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支撑);②债权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如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争议)。

若债权本身存在争议(如债务是否真实发生、金额是否准确),则债转股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本案中,原告虽撤诉,但结合同类案件可知: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债权的合法性,即便签订了债转股协议,也可能因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而败诉。

步骤2: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协议无效

债转股本质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需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此外,还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债权人登记为公司股东。

实践中,不少企业因未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导致债转股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例如某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债权人签订债转股协议,最终被法院判决协议无效——这提醒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是债转股合法有效的关键前提

步骤3: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防范后续争议

债转股协议应明确以下核心条款:①债权的金额、形成时间、支付方式;②转股的价格、股比计算方式;③转股后债权人的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④违约责任(如企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赔偿责任)。

以本案为例,若原告与被告的债转股协议中未明确上述条款,可能导致双方对“转股后股权比例”“股东权利行使”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而原告的撤诉行为,大概率是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或和解解决了上述争议——这也体现了“书面协议明确化”的重要性。

三、延展思考:债转股的“边界”与司法救济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债权都能转化为股权:例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非合同之债,因缺乏“自愿合意”的基础,通常无法作为债转股的标的;此外,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转股需符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特殊规定。

若当事人因债转股发生纠纷,可通过以下路径救济:①协商和解(如本案原告撤诉);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转股协议有效/无效、要求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③若涉及公司登记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错误登记。


城市:南京
领域:债权债务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5)金婺商初字第2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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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婺商初字第2829号
原告:郑建君。
原告:葛桂媗。
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友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君、葛桂媗与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君、葛桂媗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君、葛桂媗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建君、葛桂媗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石伟明
审判员刘敬
人民陪审员姜景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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